维坤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维坤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471号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坤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友福。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坤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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