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海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133196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84520.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被告处,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市场策划部工作,合同期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工资为每月26235元,双方还就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作了约定。后因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投资款及工作安排上产生争议,为此,原告于2020年1月9日打印了工作交接单,载明:“本人***,浙江远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现因公司要求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副总裁***应公司要求,与本人进行工作交接。……一,交接之日,***须先还清***投资款(根据黄深刚授权委托书主张之权益)所有本息。二,办公用品:HP电脑一台、微型计算器一台、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张、电风扇一台、小柜子一个。三,文件资料(见电脑DEF盘),已经分类建目录;四,其他资料,铁皮柜子里。”***在接交人处签字后,作了备注:第一条投资款事宜由公司财务办理,非本人交接内容,其他文件、工作已交接完成,离职手续由人事部另行办理,自即日起***可不用再来上班。2020年1月10日起原告未再到被告处上班,经被告催促,原告仍未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为此被告停发了原告工资,但仍为原告缴纳社保。
2020年3月31日,***作为申请人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348元。2020年7月2日,该仲裁委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66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其申请。***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出诉讼。
另查明:***在被告处担任副总裁,分管技术支持部、市场策划部。2020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了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您与本公司劳动关系正式解除,请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至2020年7月底。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工作交接单、仲裁裁决书、《关于公司高管人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个人参保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关系是否已经于2020年1月9日解除。原告根据工作交接单主张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从该交接单的内容、***的备注说明及之后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双方仅就技术工作进行了交接,不能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因此,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潘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