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67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
法定代表人:龚俊诚。
被执行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
法定代表人:金典。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599384(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1日)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未有任何回复。后本院于2019年11月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金典联系,其表示因公司现负债经营多时,已经向北京相关部门申请破产。目前无能力偿还申请人款项。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56747.59元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后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其表示申请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杜俊锋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