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龚俊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素坪。
被执行人:董素坪,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董素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4552元、违约金(以754552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23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000元;被执行人董素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少量存款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蒙××、蒙××、京××的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6969.95元,扣除执行费2105元,剩余款项144864.95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档案,查封开始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无车辆下落,无法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尚余三十日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