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科宸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科宸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广州科宸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简实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