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3963号
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7207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