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544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0532720770。
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3413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1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39400元,并支付质保金44800元,合计384200元,利息(以下欠全部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3394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96元、执行费5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84200元,利息(以下欠全部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3394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96元、执行费566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