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财保184号******
申请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隐龙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11505327207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34137。******
申请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