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47号
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72077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畅,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HGYX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普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