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5执72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72077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0月23日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89371157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KGY-YF-G-11.12号地块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A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海翠,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3070元及违约金295960.5元,合计2269030.5元。因博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博达公司已给付400000元案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博达公司的银行存款1661011元,并已发还1641000元,开具执行费20011元。2019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大全公司与被执行人博达公司就剩余案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协商确认,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尚欠付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9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仍按照(2018)苏0115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5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霍翔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