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316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东二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二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启东二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2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30元;并负担受理费5012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27442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管理部门、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启东二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经营地已搬。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627442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民事通知、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681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袁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