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7128号
原告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嘉定区六里中心路128弄2幢117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由上海圣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