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4民初1187号
原告: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31-2号。
法定代表人:秦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市场西区12街区********号。
经营者:王春明,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思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以下简称春明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明货站经营者王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春明货站赔偿丢失的货物损失8890元及因拒绝赔偿而产生的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春明货站负担。事实和理由:奥飞思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委托春明货站发往同江货物13件,保价20万元人民币,由于春明货站原因造成货物丢失一件,价值8890元人民币。奥飞思公司要求春明货站赔偿,春明货站无故拒绝赔偿。
春明货站辩称,此货物丢失的原因是因为案外人王健导致的,2018年9月12日奥飞思公司通过明春货站介绍与王健订立春明物流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春明货站委托王健运输货物,货物名称为零担百货,目的地为同江,运费3000元。后王健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运到,卸货时发现货物缺失,王健与货物接收方核对后发现,丢货品2件共价值9310元,其中包含奥飞思公司委托春明货站运输的货物8890元,由于货物丢失,春明货站未支付王健运费,遂王健拒绝将剩余两件的货物卸到指定地点,王健将货物运到建三江,春明货站雇车去建三江取货并向王健支付运费3000元。由此造成损失800元。因此,请依法驳回奥飞思公司对春明货站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春明货站是否应赔偿奥飞思公司货款的问题。奥飞思公司向本院举示了证据A1.2018年9月12日春明物流受理处出具的托运单一张,单号为0272718;该证据能够证明奥飞思公司与春明货站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奥飞思公司委托春明货站运输13件电子设备,从哈尔滨发往同江,保价20万元,运费1080元,收货人是田宏伟。奥飞思公司向本院举示了证据A2.2018年9月12日春明物流同江负责人张振宇出具的盖有同江市春明物流货物分理处公章的春明物流物品丢失欠据单一份;下附张振宇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证明春明货站承认丢失货物一件内有(HP显示器19寸850元,ITC网络对讲2台*3500.00元,收银槽对讲机520元*2台)合计丢失金额为8890.00元的事实及货物的价值。奥飞思公司向本院举示了证据A3.销售合同一份及同江支行临时提货单一份。能证明:2018年9月5日奥飞思公司与黑龙江思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约定显示器每台8**元,电子对讲每台35**元,收银槽对讲每台5**元。丢失(HP显示器19寸850元,ITC网络对讲2台*3500.00元,收银槽对讲机520元*2台)货物总价值889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奥飞思公司委托春明货站运输货物并丢失的事实。综上,春明货站对奥飞思公司举示的证据A1、A2、A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2日,奥飞思公司与春明货站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单),约定奥飞思公司委托春明货站运输13件电子设备,从哈尔滨发往同江,保价20万元,运费1080元,收货人是田宏伟。当日,春明货站委托案外人王健运货(含上述13件电子设备),运费3000.00元。后卸货时发现货物缺失两件共价值9310元,其中包含奥飞思公司委托春明货站运输的货物一件,价值8890元(内含:19寸HP显示器一台8**元,ITC网络对讲2台*3500.00元=7000.00元,收银槽对讲机2台*520元=1040元)。诉讼中,春明货站向本院提交过申请书,申请第三人王健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健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春明货站与王健之间的纠纷应该另案诉讼,故本院未将王健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院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应当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春明货站对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可参照市场价格,奥飞思公司提出的合同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故奥飞思公司诉请春明货站赔偿丢失的货物赔偿款8890元,本院予以支持。奥飞思公司诉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年利率6%)主张损失(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奥飞思公司诉请“请求判令春明货站给付奥飞思公司货款889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立即支付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货物赔偿款8890元整;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以8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应退还25.00元。)由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春明浩瀚货物受理处负担,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黑龙江奥飞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