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1601号
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8368025B。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2门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63326。
法定代表人:*金刚。
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逸兴泰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