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

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迪爱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2452号
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杰,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柳英,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禹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8元,减半收取15,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审 判 员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荣慧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管晓彤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