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1107号
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608。
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湍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柳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新兴国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