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566号

原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创达大厦1层101-105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赵鸿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欣,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怡,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利君V时代A座2202。

法定代表人:王玉会。

原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与被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旅行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中旅行社向创达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共311 000元;2.判令宝中旅行社赔偿创达公司逾期退回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创达公司与宝中旅行社于2020年2月14日签订了《委托进口合同》,就创达公司委托宝中旅行社采购一次性口罩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创达公司依约在合同生效当日2020年2月14日支付全部货款336 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宝中旅行社应在创达公司付款后8-10日交付口罩,逾期交货超过7个自然日的,创达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宝中旅行社接到创达公司通知后的5日内将创达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给创达公司。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宝中旅行社仍未交付口罩,创达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要求宝中旅行社退款,宝中旅行社予以应允,但其后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迟退款时限,仅在2020年5月19日退回25 000元。截至起诉日,创达公司仍未收到宝中旅行社剩余应退货款。宝中旅行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进口合同》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创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发现,创达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于2020年5月以遭受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轻以明重,在刑事侦查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即应当驳回起诉,而现在公安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已经立案侦查,故对创达公司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更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智瑜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邱治朝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