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普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270号
原告:北京普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2幢楼房一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存修,总经理。
被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创达大厦1层101-105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赵鸿飞。
原告北京普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普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普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