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
法定代表人:冷亚,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24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双方现已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谢连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张嘉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