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保280号
申请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莹,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华东师范大学济南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校长。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保全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华东师范大学济南实验学校、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华东师范大学济南实验学校、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1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