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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62号之一
原告: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冷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尊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谢连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张嘉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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