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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43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K-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1143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被告***不服,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称,首先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2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月工资为3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资4,200元与二审判决不符,不存在项目预支款462,810.11元,申请人无须返还;其次,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回款责任无法律依据,项目未收回款项764,000元系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再次,本案系劳动纠纷案件,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车辆标志408所有权转让费60,000元与本案无关。其不服裁定,特申请复议,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存在判决可能难以执行的风险,现被申请人也已经提供了担保,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