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432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K-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劳动争议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方某人民币1,286,810.11元的钱款或查封、扣押被告方某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款项人民币1,286,81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