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10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4栋4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1353R。
法定代表人饶学进。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路3号恒特美大厦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2400U。
法定代表人聂永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4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209124.00元及利息、受理费43612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104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572447.51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3486088.51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36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74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5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5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