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56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路3号恒特美大厦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2400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鹏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光路1029号三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655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在与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粤0307财保23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1800元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本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对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18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