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568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路3号恒特美大厦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2400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鹏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光路1029号三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655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电数通智慧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0151950172103001211001)。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