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昶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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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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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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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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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达。
委托代理人陈友峰。
被告上海昶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玲芳。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昶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移动通信费用人民币116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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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李启帅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 ||
| 书 记 员 | 范学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