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信诺瑞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信诺瑞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鸿博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中央文化区第Kl地块****第******房。

法定代表人:窦伟。

被执行人:**市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洪山区洪山乡狮子山街南湖村**(新千家街**)iv>

法定代表人:胡均谷。

申请执行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但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俞海

审判员  刘亚青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吴兆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