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窦伟,该公司副总。
**市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均谷,该公司总经理。
*****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市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31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市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318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