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18号
申请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栋39层6室。
法定代表人: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柏源***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6栋6单元12层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汉兵。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
负责人:焦观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柏源***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24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2021年12月22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提供补齐担保材料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柏源***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账号:0050××××4413)的银行存款572435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3382元,由申请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