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3081号
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创意园十号楼五楼A座。
法定代表人:孙炜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爱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C块7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文,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爱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苏瑞孚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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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洋
书 记 员 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