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催3号******
申请人: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海岸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是该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号码为104044303306503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金海岸支行支票丧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院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以上述支票已经寻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于本院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秋莹******
审判员温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