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7808号
原告: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1号楼2座501。
法定代表人:唐佐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华,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绎轩,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蟠龙新街6号3013房。
法定代表人:陈鸿翔。
被告:陈鸿翔,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公司”)与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孜德公司”)、***、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仁公司”)、陈鸿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冰独任审理。原告华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华、朱绎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孜德公司、***、晨仁公司、陈鸿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孜德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2338402.4元及利息(以欠款233840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孜德公司实际缴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止为805969.22元),上述款项暂计合共3144371.62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晨仁公司与被告陈鸿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在生意上存在合作关系,其中被告陈鸿翔与被告***为兄妹关系。2015年原告与被告孜德公司合作进行海珠区教育局多媒体教学平台项目,约定由原告进行供货及设备的安装建设并收取相应利润。在项目完成后,被告孜德公司始终未有按约定支付项目款项。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项目合作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孜德公司经结算应向原告支付项目利润2338402.4元,并约定被告孜德公司须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晨仁公司和被告陈鸿翔作为保证人在《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上盖章签字。被告孜德公司所拖欠的上述欠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促,四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且对原告的催促不作任何回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孜德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被告孜德公司唯一股东,如被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晨仁公司和被告陈鸿翔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孜德公司、***、晨仁公司、陈鸿翔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孜德公司(甲方)与华驰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多媒体教学平台等设备,总价为14186426.8元;款到发货。在上述《购销合同》中,孜德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司章,签名为陈鸿翔。2020年5月27日,华驰公司(甲方)与孜德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结算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就2015年合作项目海珠区教育局多媒体教学平台项目(项目编号:GZCQC1501HG06071)合作情况如下:1、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采购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了《往来款结算协议》,双方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垫资结算均无异议……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结算给甲方的利润为2338402.4元……乙方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全部结清给甲方,逾期未结清的,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未结清的金额计算利息,利率为2%/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支付。被告晨仁公司、陈鸿翔作为担保方在上述《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中签名盖章,另在上述《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中的乙方处加盖孜德公司公章,签名为陈鸿翔。
关于利息,原告认为《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中提到被告应支付2%的利息,实为违约金的意思表示,认为月利率2%是含有违约金性质的利息。
关于被告陈鸿翔在被告孜德公司加盖公章处签名一事。原告称被告***与被告陈鸿翔为兄妹,关系紧密。所以孜德公司一直是授权给陈鸿翔来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在整个交易的过程都是与陈鸿翔沟通,而陈鸿翔带着孜德公司的公章来签署合同的。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项目合作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实名认证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华驰公司与孜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项目合作结算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从上述《购销合同》、《项目合作结算协议》可知,孜德公司自认华驰公司已经依照此前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完成了代为采购、装配的义务,孜德公司已经清偿了华驰公司垫付的采购资金,但尚有华驰公司的应收利润2338402.4元未支付。现孜德公司未依约履行,华驰公司要求其依约支付2338402.4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即原告所称“含有违约金性质的利息”,因上述《购销合同》、《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中载明的2%/月的标准过高,华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应收利润2338402.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华驰公司主张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华驰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根据原告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显示,***为被告孜德公司的唯一股东,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孜德公司之外,故对于华驰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华驰公司要求被告晨仁公司、陈鸿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根据被告晨仁公司、陈鸿翔在《项目合作结算协议》中担保方一栏中的签名盖章,应视为晨仁公司、陈鸿翔自愿对孜德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根据原告华驰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公司股东胡明远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数次向陈鸿翔(微信名陈鸿翔SAN翔N-R)催收款项。故对于华驰公司要求被告晨仁公司、陈鸿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鸿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338402.4元;
二、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3840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鸿翔对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华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5977.49元,由被告广州孜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鸿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审理,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露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