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0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科,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凤翔县。
被执行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719727112A。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信义巷11号院前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科与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陕03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科支付赔偿金270902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45.22元、执行费399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款项28083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303执5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