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韩科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锐,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兰蒂斯城18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娟,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得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银广厦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银广厦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方得公司一审申请追加申请人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起诉依据的是其与方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即使申请人与**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均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得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审理,一审同意追加申请人为被告,并变更本案案由,违反法律规定。**并未起诉申请人,是方得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申请人为被告,一审对方得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以劳动关系起诉请求方得公司承担责任,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15)民一他字第6号、(2007)行他字第6号、(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文件,**与方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不得根据方得公司申请追加申请人为被告并释明**变更案由以侵权关系审理,**一直主张以雇佣关系要求方得公司承担责任,原审以侵权关系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方得公司提交意见称,银广厦公司系**受伤工地的施工人,其未对集水井采取防护措施,亦无明显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不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的损害存在严重过错。**的损害系由银广厦公司严重不作为过错行为所直接造成,虽然方得公司基于劳务关系而对**承担赔偿责任,但银广厦公司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得公司虽不认同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现对二审生效判决表示服从,并已足额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为共同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方得公司有权申请追加银广厦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追加银广厦公司为共同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原告对法律关系有选择权,在**提出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其按侵权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受伤后果,各方均有过错,且相互并无意思联络,银广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将一事一案一次性处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受害人受偿可能最大化,并且有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的一致性。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银广厦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2016年9月8日**与同事李多才(工程监理、方得公司员工)在工地检查时,两人坠入约2.5米深集水井,**被后坠入的李多才砸伤,送院急救。事故发生原因为施工方银广厦公司违规操作,在未通知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提前撤除集水井防护和照明设施。除事发当天银广厦公司缴纳2万元、方得公司缴纳1万元医疗费,二公司再未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后经多次仲裁、诉讼,最终确认**与方得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在此情形下经本案诉讼,判决二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3月11日执行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应自负20%责任有误,**在事发前并无高血压和腰椎盘突出疾病,不应承担20%责任。**经多次入院治疗,现仍需长期服药,工伤事故对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而二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历时四年无理缠诉,逼迫受害人接受不公平补偿,希望法院加大惩处,彰显正义。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证据,**一审起诉状、方得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二审庭审笔录,证明,**以其与方得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起诉,一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本案,即使申请人与**存在侵权关系,也与**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得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审理。**在庭审中明确要求方得公司承担责任,一审追加申请人作为被告,变更案由,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虽然**向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仅列明方得公司作为被告,但经方得公司申请,一审向**征求意见并经其同意后,追加银广厦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追加申请人为被告参与诉讼后,2019年4月1日一审庭审中**当庭明确其按侵权关系进行主张,并陈述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585.91元…合计869588.11元,请求项目及金额与一审判决所载原告诉讼请求一致。**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即为本案被告方得公司、银广厦公司,**已当庭对其诉状进行了变更,原审依据原告**变更后的主张,确定本案案由为身体权纠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判项内容经比对亦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人称**与方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按侵权关系审理,并将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原审已查明,**与方得公司之间纠纷已经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现并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与方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并非一直主张以雇佣关系要求方得公司承担责任,其在2019年4月1日一审庭审中明确按侵权关系主张,一审予以受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并无不当,**对一审判决并未提出上诉,说明其亦认可一审判决结果;第三,即使本案同时存在雇佣与侵权法律关系,原审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赵  敏
                               审  判  员    李勇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乐璋
  书   记  员   赵颖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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