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申1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得项目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事实方面。1、***未在方得项目管理公司登记注册,未取得从业印章,其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一审、二审认定***与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实乃原则性错误;2、***提交两张预算、决算统计表中有三项是虚假的,***也放弃对该三项劳务费的主张,该事实充分说明该两张统计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依据虚假证据认定事实显然错误;3、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只承接了高新大道A标段和B标段的招标代理项目,并未制作招标标的代理内容,一审、二审判决将招标代理及制作标的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合二为一,认定***受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委托制作该两标段预算显然错误;4、方得项目管理公司从未委托***做审计、预算工作,所有项目均系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完成,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项目是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委托***进行决算审计没有依据;(二)法律适用方面。***仅为方得项目管理公司一名普通预算员,没有任何权利委托他人进行预算、决算。且***于2014年2月28日已离职,但第二张统计表显示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再,***提交的方得项目管理公司承接招标代理的三份代理协议复印件,庭审中经与原件核实,并无***签名,充分说明***明知***无代理权,但***却与***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本案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
***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为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制作项目预算、审计有其工作人员***出具的结算单,***所做项目的底稿、邮件往来以及关联委托方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涉案项目为被申请人所完成;虽然申请人提供给委托单位的正式预算和审计均盖申请人公司印章,但其工作人员只盖章、签名并未实际完成预算和审计项目。一审、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客观真实,请求驳回方得项目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证书。一审中,***提交其自行编制的涉案工程预算、决算初稿以及其与***、项目审计、造价咨询相关人员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内容截图、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制作涉案工程预算、决算的事实。况且,***作为方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认可其代表公司委托***制作项目预算、决算的事实。方得项目管理公司认可涉案五项工程均为其公司审核和招标代理项目,并主张上述项目是其单位工作人员独立制作完成,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制作的文本资料和其他有效证据,故一审、二审认定涉案工程项目为***制作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公司仅为科技新城高新大道A标段、B标段代理招标,并未代理该工程预算、决算事务,但从***与***以及造价咨询相关人员往来电子邮件和内容来看,***为申请人制作了该项目的预算、决算,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他相反证据,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查明,***在方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其将申请人负责的招标代理及审核项目委托给***制作,***亦完成交付了项目成果,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作为方得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的负责人,委托项目预算、决算时,***有理由相信***代表的是方得项目管理公司,因此一审、二审适用表见代理,认定方得项目管理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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