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科诉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3995号
原告*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诉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日,原告经招聘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100元。2016年9月8日上午9时,原告在金台区斗中路工地检查工作时坠入约2.5米深井,被工友送往解放军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尾骨骨折、神经受损,手术治疗55天,花费9万多元,在此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叁万元后,以一次性了断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导致原告无力支付高昂治疗费,在治疗未完、生活无法自理情况下被迫出院在家养伤,至今无法站立,需人陪护,生活艰难。后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综合评定原告为三级伤残,并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并做了鉴定。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25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所在地均不在宝鸡市渭滨区,故我院无管辖权。原告经本院释明,选择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易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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