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3995号
原告*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诉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日,原告经招聘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100元。2016年9月8日上午9时,原告在金台区斗中路工地检查工作时坠入约2.5米深井,被工友送往解放军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尾骨骨折、神经受损,手术治疗55天,花费9万多元,在此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叁万元后,以一次性了断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导致原告无力支付高昂治疗费,在治疗未完、生活无法自理情况下被迫出院在家养伤,至今无法站立,需人陪护,生活艰难。后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综合评定原告为三级伤残,并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并做了鉴定。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25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所在地均不在宝鸡市渭滨区,故我院无管辖权。原告经本院释明,选择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易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