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1339号
原告*科,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诉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