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韩科诉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1339号
原告*科,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诉被告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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