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6911140818,无业,陕西省千阳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三现场2号高层1单元4楼2号。
被执行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汉中路南端西侧5号楼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27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与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方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18283.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