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0022号
原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北楼1001-1020室。
法定代表人:吴又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峰
二○二二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