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7206号之一
原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1。
法定代表人:张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北楼1001-1020室。
法定代表人:吴又奎。
被告:吴又奎,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景悦街6号14栋2单元1003室。
原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吴又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世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 琛
书 记 员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