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55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市辖区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与***、***、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21.2975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河北省***市×××的房产一套,并向首封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科恒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冀01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和河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管理人向本院发函中止对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法官助理 史 吉
书 记 员 肖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