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381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现因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3执11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