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恢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
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物联网大厦北楼1001-10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委托律师到外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特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0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