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090号 起诉人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1栋B座604研发用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立案材料。起诉人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广州民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人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起诉人(乙方)与被起诉人(甲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货检站物流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起诉人为**货检站物流平台建设项目而向被起诉人提供货物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被起诉人指示交付了价值人民币1919600元的货物并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起诉人开具合计人民币1302000元的发票。但经起诉人多次催讨,被起诉人仅于2020年11月2日向起诉人支付了人民币272940元。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以未收到上游采购商货款为由拖延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采购合同的约定,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悖诚实信用之商业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采购合同第14.1条约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剩余货款人民币1646660元;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86124.04元(以人民币1646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实际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起诉人补偿起诉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起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货检站物流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器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连接点的**货检站在花都,不在本院辖,被起诉人注册登记住所地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3号工总大楼四楼409房,不在本院辖内,起诉人以被起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2016、2019年度报告的企业通信地址在本院辖内认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该地址非被起诉人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管辖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市悦诚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