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异13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海曙区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宇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琦琦,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22968A
法定代表人:吴敬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新兴工业区)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961740。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保全申请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浙02知民初40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77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以(2019)浙02执保426号案冻结了**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帐户内的部分存款。2020年9月16日,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7336××××4412账户的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徐水根
审 判 员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胡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