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2573号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4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感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490元,执行费1137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日、12月28日,2024年1月9日、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账户内有未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属轮后查封,故无法处置变现;此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信息;
4.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5.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走访调查,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没有经营,因干的项目没有结算,目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7.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