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431号
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0709室。
法定代表人:鲁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毅昭,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华,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8层5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马云良。
被告:冷密清,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维网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冷密清、被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