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028号
原告: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林。
被告: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斐。
原告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孚泰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