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2455号
申请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B-1-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斐,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来,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诉讼代理人:于佳琪,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禹春文,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5352.33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352.3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雪艳